内容简介:可以抵扣,但前提是协议明确约定并经你同意,同时必须结算差额。
补偿款是你的财产,安置房款是你的债务,两者抵销属于双方合意,不能由一方单方决定。
协议只写「以补偿款抵顶购房款」、不写抵扣金额和差额如何结算的,属于关键条款缺失。
判断点是:协议里有没有写清「抵扣多少、剩多少、谁补给谁、什么时候结」。
这四句写不清,后面就是一笔糊涂账。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签协议时把「补偿款总额」「安置房总价」「抵扣后差额」「差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四项单列,不要只写一个「互不找补」。
安置房还没交付就先扣款、又不给收据的,要书面要求出具收款凭证,注明扣的是哪一笔。
如果对方以「统一规定」为由拒绝结算差额,可以就这一条单独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边界
有些地方的办法规定,选择产权调换时补偿款优先冲抵购房款,这在程序上允许,但同样要求结算差额、出具凭证。
反过来,如果你已经签字确认「互不找补」,事后主张差额,难度会明显加大,除非能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