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两位当事人在河北某村拥有合法土地,2002 年 8 月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 3364.56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终止日期至 2052 年。此后二人在该地建设厂房等设施。
2022 年底,其中一位当事人负责厂房翻新并组织人员施工。9 月 2 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水泥厂建设的钢架结构库房影响邻居采光」,执法人员调查后,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
9 月 9 日,执法局在未告知行政处罚内容、事由和依据的情况下,就在厂房门上贴了封条,禁止进入使用;同时要求供水供电公司对厂房断水断电,导致厂房一直无法使用。
二、争议焦点
- 查封有没有决定书。强制措施是否需要书面决定、告知救济。
- 断水断电能不能作为执法手段。
- 规划许可问题与用地合法性。有国有土地证,但施工未办规划许可。
三、邱娟律师的作用
邱娟律师把重点放在「强制措施的程序」上。
- 攻查封程序。实施查封应当制作现场笔录、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本案只有一张封条,没有决定书。
- 攻断水断电。《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对生产经营同样不应以此施压。
- 区分用地与规划。土地是合法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与施工是否办理规划许可是两回事,不能因为规划问题就查封整个厂区。
- 固定损失。厂房无法使用期间的经营损失、设备闲置,留好证据。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查封、断水断电行为违法。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相关行为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查封要有文书。没有决定书和清单,程序上不成立。
- 断水断电是明令禁止的。可以直接主张。
- 用地合法不等于可以随便建。但也不能因此全厂查封。
- 损失要算清。停产期间的经营损失、订单违约,都要留证。
六、边界
确认违法后,赔偿另案主张。厂房翻新如确未办理规划许可,仍可能被要求整改或补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