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 平厂房被拆,三家单位都说不是自己|张晓强律师

内容简介

拆完了没人认,是强拆案件最常见的局面。联合执法不等于没有责任主体,谁组织、谁实施、谁受益,都要查清。本案最终确认强拆违法。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 2011 年开办家具厂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为扩大生产,在当地租了两个厂区和 8000 平方米厂房,并在厂区内自建 1400 平方米二层标准生产车间和办公室,生意平稳运营。

2020 年 3 月 18 日,县社区办与县河长办联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所建建筑物无合法土地、规划、建设手续,属违法占地,责令 3 月 31 日前自行拆除。当事人还没反应过来,4 月 24 日相关部门就开始了强制拆除。

此后当事人多次向县有关部门反映,无人受理。6 月向省长信箱反映,8 月才得到答复,内容依然是「建筑物不具备合法性,系违法占地」。

违法点在于「多家联合、无人负责」:限期拆除通知书由两家单位联合下达,实施拆除时又涉及镇政府、社区办、水务局等多个主体,事后谁都不认。

二、争议焦点

庭审中各方答辩,几乎把责任推了个遍。

  • 镇政府:质疑原告主体资格(厂房是租的,原告只是使用人不是所有权人);主张执法针对违建、与原告无利害关系;否认自己是行为主体,称拆违是河长办、水务局权限,社区中心只是协助配合,属行政委托。
  • 水务局:主张超过起诉期限,援引《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核心问题:联合执法中,谁是适格被告,谁承担法律责任。

三、张晓强律师的作用

张晓强律师的应对围绕「主体」和「期限」两条线。

  • 破解主体资格抗辩。原告是厂房的实际使用人和经营者,强拆直接影响其经营和设备财产,与行政行为当然有利害关系;租赁关系和所有权归属不影响其作为原告起诉。
  • 破解「行政委托」抗辩。委托不等于免责,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仍由委托机关承担;联合下达通知、联合实施拆除的,各参与主体都应负责。
  • 破解起诉期限抗辩。当事人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向省长信箱投诉,行政机关也作出了答复,起诉期限的起算和扣除需要结合这些事实认定,不能简单以「知道行为之日」一刀切。
  • 固定拆除现场证据。拆除时的照片、视频、在场人员和机械信息,配合通知书、答复件,形成主体指向的证据链。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将相关实施主体一并列为被告,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把联合主体都列上。不确定谁是主体时,把下达通知的、现场实施的、对外答复的都列上,避免被「告错人」驳回。
  • 承租人也能起诉。实际使用人、经营者的损失是直接的,主体资格站得住。
  • 持续反映能救期限。上访、投诉、答复记录都要留,起诉期限的认定会参考。
  • 通知书要留原件。谁盖章、盖几个章,直接指向责任主体。

六、边界

确认强拆违法是第一步,赔偿另案主张。厂房本身如果确实没有用地和规划手续,实体定性上仍属违建,但程序违法和执行主体错误不影响确认违法。个案结果取决于证据和法院对主体的认定。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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