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09 年 8 月,某科工贸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联营合同》,承租村内土地投资建设仓储物流园区,并支付了相应拆迁费和前期协调费。2014 年火车站改扩建工程启动,案涉地块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工作由市政府下设的站改指挥部统筹,委托区政府和街道办具体实施。
2015 年 6 月,受托实施的街道办与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对厂房、构筑物等有形资产核算补偿并全额支付。协议上手书特别备注:有形建筑补偿为本协议内容,无形投资损失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等同。
此后,街道办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全部项目投资开展补充审计,审定实际投资本息数额可观;街道办、区政府先后两次向站改指挥部发函,申请按审计结论拨付无形投资补偿款。但市政府长期未作认定、未开展协商,问题搁置多年。
二、争议焦点
- 无形资产损失在不在法定补偿范围内。一审认为不在,这是败诉主因。
- 协议手书备注有没有约束力。「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是意向还是义务。
- 谁是补偿责任主体。此前多轮诉讼已明确为市政府。
三、程序路径
本案是先输后赢,路径值得记下来。
- 第一轮。起诉区政府和街道办,一审、二审、最高法再审均被驳回,但生效判决明确市政府才是安置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
- 第二轮。以市政府为被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释明后撤诉。
- 第三轮。向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请求支付审计确认的投资本息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村民拆迁补偿费及利息,合计数额超过一千五百万。
一审法院围绕两个焦点审理: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市政府是否应支付「无形资产」补偿款。结论是:不构成重复起诉,但无形资产不属于法定补偿范围,手书备注仅表明同意进一步协商,未直接赋予实体权利,审计报告只是协商的基础准备。一审败诉。
四、邱娟律师的作用
邱娟律师在二审把突破口放在「协议约定」而不是「法定范围」上。
- 重新解释协议条款。手书备注不是泛泛的意向,而是对补偿范围的明确划分:有形归本协议、无形另签补充协议且效力等同。既然有形部分已履行,无形部分就构成对待给付义务。
- 用行政机关自身行为佐证。街道办委托审计、两次发函申请拨款,说明实施机关自己也认为这笔钱该付,只是上级没批。这比任何解释都有力。
- 锁定责任主体。借助前案生效判决,把被告固定为市政府,避免再被「告错人」挡回。
- 把「协商未果」转化为「不履行」。长期不认定、不协商,实质就是不履行协议义务。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协议里每一句手写备注都要留。它可能就是二审翻盘的关键。
- 保存对方内部发函、审计报告。这些材料能证明对方认可债务存在。
- 一审输了不代表没戏。换请求权基础(从「法定补偿」换到「协议履行」)往往能打开局面。
- 先解决主体问题。告错人要浪费好几年,前案判决可以用。
六、边界
本案能翻盘,前提是协议对手书内容有明确约定、且行政机关有审计和发函等自认行为。如果协议没写、或只写「另行协商」而无约束性表述,主张难度会大很多。个案结果取决于文本和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