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一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多次协商补偿,未达成一致。2023年7月7日,区城市管理局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称院内围墙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责令三日内改正。当事人领取,但未签字。7月11日、14日制作两份询问笔录。自然资源所出具影像图和航拍图。据此认定围墙建于2008年11月之后。7月21日又作《告知书》。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拆除。8月2日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当事人起诉。一审认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驳回诉请。
二、争点/难点
- 围墙建设时间。执法方用影像图认定建于2008年11月之后。但图像模糊,分辨不出具体建筑。
- 法律适用。通知书援引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才施行。与认定的建设时间对不上。
- 执法目的。征收协商未果即以违建施压。是否属选择性执法。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一审输在事实清楚四个字上。律师把三处硬伤逐一拆开。二审才有改判空间。
- 打证据。指出影像图模糊,无法分辨案涉围墙。达不到证明目的。
- 打法律适用。把条例施行日期与认定的建设时间并列。证明是拿新法评价旧行为。
- 补新证。二审继续提交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正在洽谈补偿的证据。坐实以拆违代征收。
二审全面采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45号决定书。直接改判在同类案件中并不多见。
四、边界
围墙确系近年新建、没有任何历史审批痕迹的,事实认定难被推翻。收到决定书不签字不影响效力。逾期不救济,仍会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