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某村村民。该村 2013 年左右进行整村旧村征收改造,多年过去,改造的诸多细节一直没有公开。
他一方面想了解旧村改造的政策情况;另一方面,他与同村另一村民存在债务纠纷,对方家庭的安置情况对他维权有重要意义。
2024 年 6 月和 7 月,他先后两次通过邮政 EMS 向社区居委会及经办人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明确要求公开两件事:2013 年左右整村拆除房屋征收时制定的旧村征收安置方案;另一村民家庭与社区或政府签署的全部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两份邮件均被拒收。经律师向邮政工作人员核实,答复是对方明确拒收,不是地址或电话有误。
二、争议焦点
- 村务公开的范围。安置方案、补偿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村务。
- 涉及他人信息能否公开。邻居的补偿协议,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 拒收怎么处理。能不能据此主张不履职。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文品良律师把「拒收」转化为可主张的事实。
- 固定拒收证据。两次邮寄的 EMS 单号、退回记录、邮政工作人员的说明,证明不是送达问题,而是对方明确拒收。
- 摆明知情权。村民对村务享有法定知情权,旧村改造的安置方案属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
- 处理他人信息问题。涉及其他村民的协议,可以要求作脱敏处理后公开,不能因此整份拒绝。
- 走监督路径。向镇政府申请责令公开,政府不处理,即构成不履行监督职责。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先向村委申请、再向镇政府申请监督,最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责令镇政府依法处理并答复。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拒收要留证。EMS 退回单、邮政说明,是证明拒收的关键。
- 村务公开走两条线。向村委申请 + 向乡镇申请责令公开。
- 涉及他人信息可以要求脱敏。不是完全不公开。
- 安置方案属于重大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公开性更强。
六、边界
责令处理答复,不保证所有材料都到手,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可能作技术处理。村务公开解决知情权,与补偿分配是否合理是两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