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个附件答非所问,信息公开答复被撤|张薇律师、程春梅律师

内容简介

答复厚不等于答到位。拿过程性文件冒充申请的文件、以「信息不存在」一句话推掉、把责任踢给别的部门,这三种都是常见的不履行公开义务。本案复议撤销了这份答复。

一、案件背景

2026 年 4 月,两位律师代理五名申请人向县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某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多项信息:征地批复、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地补偿款到位及使用情况、征地红线范围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性质,以及迁坟补偿方案。

4 月下旬,县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随附 27 个附件送达。看上去材料不少,但逐份核对后问题很明显。

违法点有三类:一是答非所问,把三份《征收土地告知书》当作「征收决定」提供;二是以「信息不存在」一推了之,称 2020 年之前的项目未制作补偿安置方案;三是以「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为由,把申请人推向其他部门。

二、争议焦点

  • 告知书和征收决定是不是一回事。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处偷换。
  • 「未制作补偿方案」这句话意味着什么。是信息不存在,还是程序本身违法。
  • 「不属于本机关制作」能否免责。能不能一推了之。

三、张薇、程春梅律师的作用

两位律师把 27 个附件逐份比对申请事项,锁定了四处违法。

  • 拆穿「征收决定」的偷换。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具体性和可诉性;而告知类文件属于过程性文件,不具可诉性。拿后者顶替前者,属于答非所问、公开信息错误。
  • 反向利用「不存在」。按《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家征收土地必须制作补偿安置方案并向被征收人公示。若确实未制作,本身就是严重程序违法,而不是一句「信息不存在」就能了结。
  • 攻「不属本机关制作」。要求说明是否属于其他机关掌握、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不能只给一句推脱。
  • 全套材料留痕。申请表、答复书、27 个附件、邮寄签收凭证,逐项对应,形成完整的比对表。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收到答复后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全面公开。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这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一项一条申请。申请事项越具体,越难用「一揽子答复」糊弄过去。
  • 附件要逐份核对。数量多不代表答得对,重点看文件名、文号和内容对不对得上。
  • 「不存在」要追问。问清检索范围、检索方式、经办部门,未尽检索义务就是没履行。
  • 过程性文件不能顶替。告知书、公告、通知与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性质完全不同。

六、边界

撤销答复,解决的是「重新答一次」,不保证所有申请事项都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无法区分处理的,仍可不公开。具体范围以重新答复为准。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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