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12 月,某村两位村民对村务管理中的多项事项存有疑问:国家农业补贴的发放、土地流转及集体资源承包、各项占地补偿款及集体收入、各项收费及工程款项、集体资产处置及重大决策。
两位村民通过 EMS 分别向村委会提交《村务公开申请书》,同时向镇政府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镇政府依法履行对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公开相关事项。
邮件显示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两天后签收。但直至提起复议时,镇政府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调查核实,未责令村委会履行公开义务,也未向申请人告知处理情况。
二、争议焦点
核心只有一个:镇政府是否履行了对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
- 村民有没有申请资格。是不是本村村民、有没有权利查这些事项。
- 镇政府有没有监督职责。村务公开不公开,乡镇能不能管。
- 签收后不处理,是否构成不作为。期限怎么算。
三、张薇律师的作用
张薇律师把请求权基础落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 摆明法定职责。该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 说明申请资格。两位申请人是本村常住人口,依法享有村民权利,有权了解村务真实情况、监督村委会工作。
- 固定申请事实。《村务公开申请书》《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EMS 邮寄底单、签收记录、村委会未答复的事实,形成完整链条。
- 把「监督」具体化。请求不是笼统的「管一管」,而是责令公开具体事项、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未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依法处理。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两条线同时走。向村委会申请公开,同时向镇政府申请责令公开,后者才是能推动的抓手。
- 申请事项写具体。补贴、流转、补偿款、工程款逐项列,别写「公开全部村务」。
- 保留邮寄签收。期限从签收起算,没有凭证就很难主张不作为。
- 区分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前者找村委和乡镇,后者找行政机关,路径不同。
六、边界
责令处理答复,不意味着所有事项都必须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可能作区分处理。村务公开解决的是知情权,与补偿款分配是否合理是两个问题,后者还需另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