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户购房者查预售资金监管,只回一份情况说明|南辉律师、宋美娜律师

内容简介

「不在我局职能范围内」不能当作一揽子拒绝。不掌握的,要告知谁掌握;能公开的,要逐项提供。用一份情况说明代替法定答复,属于未履行公开义务。

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五位购房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某房地产项目的四大类核心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明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申请材料、网签备案登记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材料。申请表统一选择「纸面加工邮寄」的获取方式。

2025 年 9 月底,五位申请人收到一份《情况说明》,内容寥寥数语:仅提及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已公示,其余事项均不在该局职能范围内,未对任何申请信息作实质提供,也未履行告知义务。

二、争议焦点

  • 职责范围。预售资金监管、网签备案是不是住建部门的法定职责。
  • 「不在职能范围」怎么处理。能不能一句话全部推掉。
  • 答复形式。《情况说明》算不算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三、南辉、宋美娜律师的作用

南辉、宋美娜两位律师把「职责」和「形式」两个问题分开打。

  • 先定职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网签备案登记,都属于住建部门的法定职责范围,不是可以一句「不在职能」就推掉的。
  • 再攻形式。《情况说明》不是法定的信息公开答复形式,既未逐项回应,也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 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即使确有不属本机关掌握的信息,也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和获取方式。
  • 逐项列清单。把四大类申请事项与答复内容做成对照表,哪项未答、哪项答错,一目了然。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情况说明》、责令限期依法作出答复并提供所申请信息。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支持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住建局限期履行公开义务。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一表一项。申请事项分开列,避免被「一揽子答复」糊弄。
  • 留好邮寄凭证。纸面加邮寄的申请,签收记录是期限起算的依据。
  • 看答复形式。情况说明、工作函、口头答复,都不是法定答复形式。
  • 「不在职能」要追问。谁在职能内、怎么联系,必须说清。

六、边界

复议支持,不意味着所有信息都会公开。监管协议、账户明细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可能作区分处理。购房者要拿到完整信息,还可能需配合后续申请或诉讼。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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