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期间自己改了答复,原答复仍被判违法|张薇律师、程春梅律师

内容简介

行政机关在复议期间自行纠正,不能免除原行为的违法性。「改了」和「原来那个对不对」是两件事。本案复议机关确认原告知书违法,同时认可新答复已作出。

一、案件背景

五位当事人因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维权,需要取得政府相关决策文件作为依据。2026 年 5 月,两位律师代理五位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当年 3 月的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政府 5 月中旬收到申请,6 月上旬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直接认定该会议纪要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违法点有两层:一是适用法律错误,常务会议纪要属于政府重大决策类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无法区分处理外,依法应当公开;二是审查程序违法,未核查纪要是否涉密、是否存在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就笼统认定为内部流程信息。

二、争议焦点

  • 常务会议纪要是不是「内部流程信息」。这是适用法律的核心。
  • 主张信息不存在或不予公开,要不要说明检索和审查过程。只给结论不给过程,能否成立。
  • 复议期间自行重作,原行为还要不要审查。这是本案最有价值的一点。

三、程序路径

先申请信息公开,收到答复后向行政公署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告知书并责令重新全面公开。复议机关受理后听取各方意见,代理律师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案件进入实质审理。

审理期间出现转折:被申请人在 8 月下旬自行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的部分内容予以公开。

四、张薇、程春梅律师的作用

张薇、程春梅律师把重点放在「适用法律错误」和「审查程序违法」上,而不是停在「你没给我」。

  • 把信息性质说清。常务会议纪要属于重大决策类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例外要逐项核实并举证。
  • 攻审查过程。被申请人未核查是否涉密、是否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直接套用「内部流程信息」,属于审查程序严重违法。
  • 回应对方答辩。被申请人称纪要涉及五项议定事项、属内部管理内容,且已另行作出权属决定。律师指出:另行作出决定不影响纪要本身的公开义务,也不能倒推原答复合法。
  • 盯住自行纠错的法律效果。即使被申请人后来重新答复,原答复的违法性已经发生,仍应确认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申请要写具体。文件名、文号、时间、会议届次,写得越具体,对方越难用「指向不明」搪塞。
  • 看答复有没有说检索过程。只说「不存在」或「属内部信息」,没有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属于未尽检索义务。
  • 自行纠错不等于免责。复议期间重新答复,可以一并处理,但原行为的违法性仍应确认。
  • 留好邮寄和签收凭证。起算点靠它,程序期限也靠它。

六、边界

确认原答复违法,解决的是「这一次答复不合法」,不等于所有申请内容都必须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无法区分处理的,仍可不公开。具体范围以复议决定和后续答复为准。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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