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废坑建房住二十年,一纸告知就拆|商瑞超律师

内容简介

叫「告知书」不代表只是告知。内容上要求限期搬离、否则强制处置的,实质是行政处罚,必须走处罚程序,保障陈述申辩。本案复议撤销了这份告知书。

一、案件背景

2005 年 1 月,村委会与案外人签订《租占废坑协议》,将村内废坑西头部分通过投标租赁出去,约定可建房、经营或转租。同日,案外人与当事人签订《转租废坑塘协议书》,将承租的废坑一部分转租给当事人,租期 50 年,协议明确约定当事人可在承租区内建设民用住宅。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按约定在地块上建设二层房屋,2005 年建成并居住使用至今。

2025 年 9 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该房屋,向村委会发送《协查函》核查土地性质和建设手续。村委会回复称房屋由当事人建设、未办理建房报备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土地并拆除地上物。

9 月 26 日,镇执法队向当事人作出《告知书》,认定房屋未办规划许可构成违法建设,要求收件之日起 2 日内自行清空搬离,逾期将启动处置程序,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日村委会也发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要求 9 月 28 日前腾空拆除。11 月 2 日,房屋被拆除。

二、争议焦点

  • 《告知书》是什么性质。是告知,还是处罚决定。
  • 2 天够不够。陈述申辩、救济的时间有没有被剥夺。
  • 村民代表会议能不能决定收回土地。村集体的自治权限边界在哪。

三、商瑞超律师的作用

商瑞超律师把「定性」作为第一突破口。

  • 重新定性。《告知书》直接认定违法建设、限定 2 日搬离、否则强制处置,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实质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适用处罚程序。
  • 攻程序。两天期限不可能完成陈述申辩,更不可能行使复议、诉讼权利,程序上明显不当。
  • 摆来源合法。提交《租占废坑协议》《转租废坑塘协议书》,说明建房经村里招标、协议明确允许建住宅,当事人有合理信赖。
  • 质疑村集体决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程序是否完备、能否直接对抗已履行二十年的合同,都需要审查。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2025 年 10 月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确认镇政府作出的《告知书》违法,为后续主张拆除赔偿打下基础。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看内容不看名字。叫告知书、通知书,只要设定了义务和后果,就是行政行为。
  • 期限要合理。2 天搬离显然不够,程序瑕疵可以单独主张。
  • 协议要留原件。招标协议、转租协议、允许建房的条款,是关键证据。
  • 村民代表会议不是万能的。涉及已生效合同和居住利益,程序要求更高。

六、边界

确认告知书违法,不必然意味着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占用废坑建房是否违反规划、能否补办手续,仍需另行判断。拆除已发生,赔偿要另案主张。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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