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北京某区村民2005年1月经村委会签下一份协议。协议名租占废坑协议。同日再签转租废坑塘协议书。转租部分坑塘,租期50年。协议明确可在承租区内建民用住宅。签订后按约建起两层房屋。2005年建成,使用至今。2025年9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该房屋。向村委会发协查函。核查土地性质和建设手续。村委会回复称房屋由其建设。未办理建房报备,也未办规划许可证。村委会还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书。9月26日,执法队作出告知书。认定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要求两日内自行清空搬离。逾期启动处置。11月2日,房屋被拆除。
二、争点/难点
- 告知书是可复议的行政行为,还是过程性、准备性告知。
- 作出前有没有履行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程序。
三、商瑞超律师的作用
对方想用这只是告知、不是处罚把复议挡在门外。律师先破了受理这一关。
- 争受理。主张告知书直接要求两日内搬离。对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属可复议行为。
- 抓程序。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作出前应告知事实并听取申辩。
- 逼法条。要求对方指明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指出镇政府无权径行要求处置房屋。
复议机关认定未履行听取陈述申辩程序。因房屋已拆,确认告知书违法。
四、边界
房屋确属违法建设,确认告知书违法不等于房屋能保住。也不等于全额赔偿。已拆除的情况下,复议只能确认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