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8 年 5 月,区政府作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签约期限自当年 6 月上旬至 6 月下旬,搬迁期限为签订协议后五日内。同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当事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签约期内,经多次协商,当事人与征收部门始终未达成补偿协议。此后数年征收毫无进展。直到 2025 年 6 月底,当事人通过 EMS 向区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区政府 7 月初签收后未作任何答复。
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 年 11 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在六十日内履行安置补偿职责。12 月上旬,区政府终于作出补偿决定公告,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案。
违法点集中在三处:评估价格严重偏低、安置房源实际不存在、程序多处违法。等了七年的决定,拿到手反而更让人失望。
二、争议焦点
- 评估时点。该按 2018 年公告日,还是按 2025 年作出决定时的市场水平。
- 安置房源。方案里写的房子到底存不存在、位置户型交付时间是否明确。
- 拖延责任。七年才作决定,期间房价上涨的损失由谁承担。
三、邱娟、程春梅律师的作用
两位律师逐条审查补偿决定,锁定三个违法点。
- 抓评估时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评估时点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评估结论所依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实际取自多年前的数据,完全没有反映公告之日的市场水平。
- 查安置房源。要求明确安置房的位置、户型、交付时间、结算价格,指出方案中的房源并不落实。
- 把程序问题串起来。从申请履职、复议责令,到七年后才作出决定,程序拖延本身就是可主张的违法。
- 明确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并按公告之日重新评估房屋价值。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先申请履职(EMS 邮寄 + 签收凭证)→ 不答复即申请复议 → 复议责令履行 → 收到补偿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并重作。这条路径环环相扣,每一步都为下一步留下依据。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记住评估时点。永远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是作出补偿决定之日,也不是评估机构上门之日。
- 核对评估依据的价格。报告里写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是哪一年、哪个片区,一查就知道。
- 安置房要落到具体。楼栋、户型、面积、交付时间、结算价,缺一项就是不明确。
- 拖延要单独主张。几年不决,房价上涨形成的差额应作为独立请求提出。
六、边界
撤销补偿决定,不意味着自动拿到理想补偿,重新作出的决定仍可能低于预期。评估时点错误能推翻报告,但最终数额还要看重新评估结果和可比案例。个案差异大,以评估报告和当地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