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4 年,北京某区一处公房因煤改电计划被纳入搬迁安置范围。原承租人为一位老人,配偶已故,育有四名子女:长女(1999 年去世)、长子、次子、次女。
当时老人身患疾病、意识不清,无法亲自办理房屋腾退和承租人变更手续。为保障搬迁顺利推进,三名子女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次女,由其统一对接政府、办理全部拆迁流程,拆迁补偿款仍归老人所有。
2014 年 8 月,次女与老人签订《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及附件,长子、次子均签字确认同意变更。同月,次女与管房单位重新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此后次女领取补偿款,并按遗产继承方式将部分款项转给长子、次子,剩余款项因分配意见不一暂由她保管。
十几年后,已故长女的一对子女将区政府列为被告、次女列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
二、争议焦点
二原告主张:区政府与次女私自变更承租人,既违反合同约定和政策规定,也侵害其继承权利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认定无效。
- 变更程序是否合规。有没有履行当时有效的公房管理规定。
- 有没有恶意串通。这是合同无效的核心要件。
- 原告的继承权利益是否受损。补偿款的实际归属和分配情况。
- 起诉是否超期。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
三、程序路径
本案是作为被告方应诉。宋美娜律师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从程序合规、政策依据、时效、恶意串通四个层面逐层论证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四、宋美娜律师的作用
- 证明程序合规。变更严格遵循当时有效的北京市公房管理规定,签订了《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及附件,经全体子女签字确认。
- 拆掉「恶意串通」。恶意串通要求双方主观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意。本案变更的起因是老人病重无法办理、为推进搬迁,且明确约定补偿款归老人所有,不存在损害他人的合意。
- 用事实回应「利益受损」。补偿款已按继承方式分配给其他子女,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事实基础。
- 主张时效抗辩。结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指出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看当时的手续。转让协议、家庭成员签字、管房单位重新签约,缺一环都可能被质疑。
- 看补偿款去向。钱归谁、怎么分,是判断有无损害的关键。
- 「恶意串通」不好证。需要证明双方有共同损害他人的意思联络,仅凭结果不利不足以认定。
- 注意时效。十几年后再起诉,时效往往是被忽视的抗辩点。
六、边界
本案驳回原告诉求,前提是变更手续完整、家庭成员签字确认、补偿款按约归属。如果当时没有家庭成员同意、或补偿款被经办人占有,结论可能不同。公房政策各地差异大,以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当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