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置换十年办不下证,复议责令限期答复|宋美娜律师

内容简介

选了产权调换、领了补偿款,不等于征收方履职完毕。调换房屋办不出产权证的,仍属未交付合格房屋。履职申请被拒签也不能免除答复义务,可以申请复议责令履职。

一、案件背景

2012年4月,某市发布征收补偿方案。一处84.13平方米的产权房屋在范围内。因未达成一致,2013年1月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选择产权调换。同年10月签订《产权置换协议书》。约定置换购物广场三层精品屋。面积84.13平方米。另付补偿款5万元。当日签收入户通知书。之后领了补偿款。但精品屋存在产权登记障碍。十年没能办证入户。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交房办证,并补付30061.95元。邮件被拒签退回。

二、争点/难点

  • 置换房屋有登记障碍,区政府是否仍负交付义务。
  • 拒签履职申请,算不算不作为。
  • 已领5万元,是否等于履职完毕。

三、宋美娜律师的作用

征收方最爱说协议签了、钱也领了。律师把货币补偿和房屋交付拆成两件事。

  • 拆义务。指出区政府是法定征收主体。负有提供可办产权证调换房屋的义务。
  • 卡拒签。拒签不等于送达无效,更不免除答复义务。据此主张构成不作为。
  • 分款项。把已付5万元与未付的30061.95元分开主张。避免被整体已履行一句话带过。

复议机关责令区政府在60日内对履职申请作出答复。

四、边界

复议一般只责令履职、答复。不会直接判交房。实质交房仍要靠后续诉讼或协商。已放弃产权调换、改为货币补偿的,路径会变。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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