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北京某区某镇某村的集体土地承包人。1998 年,他在合法承包的农业用地上建设了 27 处建筑物、构筑物,总建筑面积 2142.08 平方米,作为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使用,并持有当年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书》,载明土地性质为农业承包用地、建设用途为农业生产配套。这些建筑持续使用近三十年。
2026 年 2 月 27 日,镇政府在巡查中发现上述建筑,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检查笔录、测绘平面图和卫星示意图,并调取航片图。同日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协查函。3 月 3 日,规自分局复函确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 月 5 日,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 27 处建筑为违法建设,限 15 日内自行拆除,并在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可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同日还作出内容一致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并直接送达。
违法点在于「抢跑」:在复议、诉讼期限远未届满的情况下,镇政府于 3 月 19 日、20 日就对 27 处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从作出决定到实施强拆,前后仅相隔 14 天,完全剥夺了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机会。27 处建筑及室内附属设施、设备、生活用品全部损毁。
二、争议焦点
- 期限未满能否强拆。这是本案最硬的一处违法。
- 农业设施是否当然属于违建。近三十年的农业配套建筑,能否只看有无规划许可。
- 损失范围怎么算。建筑物、室内物品、经营损失如何区分主张。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把「程序」作为主攻方向,因为这个点几乎无法辩驳。
- 锁定决定书上的告知内容。决定书自己写明 60 日、6 个月,却在第 14 天强拆,自相矛盾。
- 固定时间线。决定作出日、公告日、送达日、强拆日,四个日期一摆,程序违法一目了然。
- 主张农业设施属性。提交 1998 年承包合同,说明土地性质和建设用途,避免被简单归入「违建」。
- 分项主张损失。建筑物、室内设备、生活用品分别列清单,为后续赔偿打基础。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并责令对全部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确认镇政府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内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看决定书上的救济告知。写了多少天,就必须等多少天。
- 算清间隔。从决定送达日到强拆日,少于复议期限就是程序硬伤。
- 农业设施有特殊性。建造年代早、用于农业生产的,不能只看有没有规划许可。
- 室内物品单独留证。拆除前清点、拍照,赔偿时才不会被一句「没有证据」挡回。
六、边界
确认强拆违法,解决的是程序问题,不等于 27 处建筑被认定为合法。房屋本身的合法性仍可能在后续程序中审查。赔偿数额需另行主张,取决于证据完整度和评估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