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 平养殖场被推平,镇政府说自己有权|郝新锋律师

内容简介

镇政府说「依规划法有权拆」,这句话本身不成立。有权查处不等于有权直接强拆:要先认定违法建设、作出处理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还要申请法院。本案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某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 300 平方米养殖场,从事养鸡、养鸭生产。2022 年 4 月 15 日,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养殖设备、设施全部埋进废墟。

违法点在于「跳过认定直接拆」:即使建筑确属违法,也要先经认定、作出处理决定、履行催告和公告程序;需要强制执行的,还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镇政府既没有认定文书,也没有走这些程序。

二、争议焦点

庭审中镇政府提出三点抗辩: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养殖场所有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镇政府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法定职责;拆除程序合法。

  • 原告主体资格。仅凭照片能否认定其为养殖场所有人。
  • 职权范围。规划法条文能否直接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 事实与法律是否对应。镇政府实际依据的是污染整治,却援引规划法条文拆除。

三、郝新锋律师的作用

郝新锋律师的质证抓住了三个要害。

  • 举证期限。镇政府当庭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视为没有证据和答辩内容。
  • 法条不是证据。《城乡规划法》的条文不能证明镇政府有职权或有法律理由强拆;即使是违法养殖场,也要先经确认、再按法定程序处理。
  • 拆穿事实与法律的脱节。从答辩和证据看,镇政府实际认定的是养殖场造成污染、应当整治,却用规划法条文作为拆除依据。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对不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不成立。
  • 指出无强制执行权。即使认定为违法建筑,也要通过申请法院来执行,镇政府没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观点,支持了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负担。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有没有违建认定文书。没有认定、没有处理决定,直接拆就是程序违法。
  • 有没有申请法院执行。镇政府自行强拆,原则上不行。
  • 看对方援引的法条对不对。事实是污染整治、依据却是规划法,这种错位是常见突破口。
  • 设备设施要留证据。拆除前拍清单、留发票,拆除后主张赔偿才有依据。

六、边界

确认强拆违法是第一步,赔偿要另案主张,数额看设备清单、存栏记录和评估。养殖场本身如果确实占用基本农田、或位于禁养区且未按要求整改,实体上仍可能被处理,但程序不能省。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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