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某农业开发公司 2012 年成立,是当地镇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在园区投资建设科技观光园。公司与镇政府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因两项市政工程需要征收园区土地,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园区内地上附属物全部征收,包括新投资的办公楼、围墙、水井、道路和电力设施,补偿款确定后十五日内付清。次年又签《补充协议》,明确按国家补偿标准结合前期投资确定金额,扣除保证金后六十日内支付,逾期不退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
违法点在于「共同委托又单方推翻」:2020 年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地上附属物作市场评估并出具报告,镇政府随后不认可这份报告,私自另找一家机构复核,要求按复核价补偿。共同委托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单方另行委托复核既不是法定复核程序,也不产生替代效力。
二、争议焦点
- 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有没有约束力。这决定补偿数额的基准。
- 另行委托的复核报告算不算数。对方主张应按复核价,我方主张其不具法律效力。
- 逾期付款要不要担违约责任。两份协议都写了违约条款,能不能执行。
三、商瑞超律师的作用
商瑞超律师的代理思路是把「评估」和「违约」两条线分开打,不让对方混在一起拖。
- 锁定共同委托的事实。提交委托合同、评估报告原件、双方往来函件,证明评估是合意行为,不是单方定价。
- 否定单方复核的效力。指出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复核并非法定复核程序,对方也没有走法定的异议、复核、鉴定路径。
- 把违约条款摆到台面。两份协议对付款期限、保证金、违约金都有明确约定,逾期就是违约,不能只谈补偿不谈责任。
- 算清金额构成。把土地、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分项列明,避免对方用「打包价」抹掉项目。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本案走的是行政协议诉讼,不是单纯的补偿争议。核心请求是:按共同委托的评估结果履行补偿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行政协议有效,支持了按共同委托报告履行的主张,判令支付相应补偿款。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评估是谁委托的。共同委托和单方委托,效力完全不同,先看委托合同上的签字方。
- 有没有走法定复核。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法定路径是申请复核、申请鉴定,不是自己另找一家。
- 协议里有没有违约条款。有约定就主张,没有约定只能按法定标准算利息。
- 分项列清。土地、房屋、附属物、设备、停产损失,逐项列,避免被打包。
六、边界
本案胜诉的前提是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程序完整、报告形式合规,且协议条款写清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果评估是单方委托、报告有重大瑕疵,或者协议里没有违约条款,结果会不同。个案差异大,以合同文本和证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