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大区域宣传,某区管委会授权区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直接管理方,与一家工贸公司签署《滑草游乐场项目合作协议》,将村路与区交界段约 50 亩土地出租给该公司,收取场地费及管理服务费,由公司进行滑草游乐场项目建设。
公司缴纳了场地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并投入大量资金兴建游乐设施。但设施建成后,项目被叫停,前期投入面临损失。
公司向市政府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相关行为依法处理。市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任何答复。
二、争议焦点
- 市政府有没有处理职责。事项属于其管辖范围。
- 不答复是否构成不作为。
- 协议性质。是普通租赁,还是行政协议。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协议性质」和「履职义务」分开主张。
- 定性协议。管委会授权下属公司与投资方签约,具有行政协议特征,不完全是民事租赁。
- 固定投入。场地费、服务费缴纳凭证,游乐设施建设合同和发票,证明实际投入。
- 递交查处申请。书面申请 + 邮寄签收,把履职期限固定下来。
- 坚持立案。本案历经三次才成功立案,不放弃是关键。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查处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后市政府在各部门之间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招商引资项目要留全套文件。协议、缴费凭证、审批文件。
- 查处申请要书面。口头反映无法固定期限。
- 立案难也要坚持。三次才立案的情况并不罕见。
- 区分协议性质。行政协议可以走行政诉讼,普通租赁只能走民事。
六、边界
确认不作为违法,解决的是「必须答复」,不直接等于赔偿到位。投资损失的弥补,还要看协议约定和项目叫停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