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协议签于2022年5月7日。签约四方里有一方是镇政府搬迁办。约定企业30日内付六成补偿款。村民60日内自行拆房搬离,逾期不付余款。企业5月31日付了13038330.15元。村民2023年7月拆掉原房。企业8月到9月付清余款8568669.84元。此后企业认为村民新建房屋违约。2025年5月起诉,要求拆房搬离。
二、争点/难点
- 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有镇政府一方参与,企业能否提民事诉讼。
- 企业能否依合同自行拆除、搬离。合同约定不等于行政强制权。
- 协议既保留承包经营权,又要求搬离草牧场。矛盾条款怎么解释。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这类案子卡在协议性质,不在谁违约。律师从签约主体切入。
- 争性质。协议有镇搬迁办参与,属行政协议。企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就此提民事诉讼。
- 断权能。拆房、搬离属行政强制与处罚。企业没有执法权。合同变不成执行依据。
- 解条款。一边保留承包经营权,一边要求搬离。矛盾条款应作有利于非拟定方的解释。
法院认定双方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新建房屋该由行政机关先处理。协议也没约定拆房条款。判决驳回企业全部诉求。
四、边界
协议写明拆房搬离、又经行政机关授权实施的,结果可能不同。新建房屋确属违建,会被另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