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证,错发的承包权证被撤销|郝新锋律师

内容简介

同一块地出现两本承包经营权证,后发的那本可以撤销。关键看颁证时有没有法定材料:发包方持承包合同提出申请。缺这一环,颁证主要证据不足。

一、案件背景

河北某村村民在 2018 年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承包本村耕地十五点一亩。

2022 年 4 月,他发现其中十二点七六亩被县政府再次确权登记,证发给了同村另一人。同一块地,两本证。

后发证的那位,2007 年户口已经迁出本村。

当事人多次向镇、县政府反映,没有结果。于是委托郝新锋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点/难点

  • 县政府向第三人颁证,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这算土地权属争议,还是登记行为争议。
  • 十二点七六亩的承包经营权,到底归谁。

三、郝新锋律师的作用

县政府有两个说法:一是村里工作失误,二是这属于权属争议、该先由政府处理。

律师从材料入手,把两个说法都顶了回去。

  • 证权属。提交承包经营权证、完税证明、地块重合的测绘材料,证明在先取得的承包关系清楚。
  • 证资格。提交第三人户口迁出的证据,说明其已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查档案。到农业部门查登记档案,查不到第三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该地块的登记信息。

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县政府拿不出这套材料。颁证的主要证据不足,这一点在庭上很致命。

关于“该先由政府确权”的抗辩,律师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不必绕道。

四、结果

法院认为,县政府就同一地块先后向两人确权登记,造成一地两证。

因被告未提供第三人由发包方持承包合同等材料申请确权登记的证据,颁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边界

撤销一本证,不等于地块权属自动归你。若双方对权属本身仍有争议,还需由政府重新勘界确权,再走后续程序。

本案的关键是颁证材料缺失,不是对承包权归属作出终局判断。本文不针对具体个案提供意见。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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