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代签放弃补偿,二审改判全额支付|陆小群律师

内容简介

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放弃重大财产权益,无效。本案那张承诺书不能成为拒发补偿款的依据,二审改判全额支付十万八千八百八十二元。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 2002 年出生。2019 年,因母亲与杭州某村村民再婚,申请将户口迁入该村一组。

迁户要经户长会表决。当时十二户同意、三十一户反对。为了顺利迁入,母亲代未成年的她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不参与组级集体分配和经济分配。同年 11 月,户口迁入。

2022 年,村里启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她被列入拆迁安置人员名单,拟安置面积一百六十平方米。

但到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时候,组里拿出那张承诺书,拒绝发放。按人均算是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一元。

她起诉要求撤销分配方案并支付补偿款十万八千八百八十二元。一审驳回。理由有三:承诺书属于家事代理、迁户须组里同意、签承诺书是迁户前提。

她委托陆小群律师提起上诉。

二、争点/难点

  • 母亲代未成年女儿签的承诺书,有没有效力。
  • 她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分配方案能不能凭一张承诺书排除成员权益。

三、陆小群律师的作用

三个点,逐个拆。

  • 拆承诺书。依《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利益。代未成年人放弃重大财产权益,违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律师还提交了司法鉴定,证明“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提交母亲证言,说明代签是迫于迁户压力。迁户时她十七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建事实链。迁户后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长期居住;原户籍地出具证明,说明未享受任何集体待遇;拆迁安置协议把她列为拟安置人员。三项合起来,成员资格成立。
  • 查分配程序。要求组里出具村民会议原始记录,未能证明表决合法。律师指出,分人口时算在内、分利益时踢出去,违反公平。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决议不得侵犯村民财产权。

四、结果

二审认定三点:承诺书无效;成员资格成立;分配方案存在瑕疵。

依该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家庭唯一子女未生育的享受“一加一”政策。她父母婚后只有她一个女儿,符合条件。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组里十日内支付补偿款十万八千八百八十二元,村委会及经合社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边界

本案改判的前提,是承诺书由监护人代签、本人未成年、签名并非本人所写,证据链完整。如果承诺书是本人成年后自愿签署,结论可能不同。

另外,成员资格认定看户籍、生活稳定性、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单看“村民同不同意”。

本文不针对具体个案提供意见。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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