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8 年 4 月,四名村民共同出资,在某县承包林地种植人参。四人按股份平均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四年间投入了全部积蓄,精心经营这片 1.6 公顷的人参地。
2022 年 5 月,县林业和草原局、乡政府将人参强制铲除,四名参农投入的二百余万元化为乌有。
2025 年,他们起诉行政机关违法铲除。一、二审法院均以「你们和这片人参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连实体审理的机会都没给,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二、争议焦点
- 参农有没有原告资格。承包经营权能否证明利害关系。
- 铲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无依据、有无程序。
- 一审二审的裁定是否错误。
三、郝新锋律师的作用
郝新锋律师把「利害关系」这一关当作主攻方向。
- 证明承包关系。林地承包合同、出资记录、村委会证明,说明四人对林地有合法承包经营权。
- 证明投入和经营。参苗采购、雇工、肥料、四年管护记录,证明人参是他们的财产。
- 指出裁定的逻辑错误。承包人对自己种植的作物当然有利害关系,以「没有利害关系」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不纠缠实体,先把程序门打开。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一审驳回 → 二审维持 → 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26 年 6 月,省高院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利害关系看权利来源。承包合同、出资、经营,三样能证明。
- 裁定驳回也能翻。申请再审是一条路。
- 先过程序门。实体问题要等进入审理再谈。
- 投入要留证。采购单、雇工记录、照片。
六、边界
提审不等于胜诉,案件还要重新审理。人参种植如果确实违反林地用途管制或公益林管理规定,实体上仍可能被认定处理合法,但程序必须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