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多次信访未果,2024 年 6 月赴省越级上访。公安机关以其「扰乱信访秩序,构成寻衅滋事」为由,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 越级上访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这是全案核心。
- 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是否到位。
- 「情节较重」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十四日的幅度依据是什么。
三、郝新锋律师的作用
郝新锋律师从「行为性质」和「法律适用」两头攻。
- 行为性质。当事人因当地部门未妥善处理拆迁安置问题,寻求更高级别机关处理,属于合法维权。由于被反映对象是基层部门工作人员,为避免影响公正处理,向更高层级机关信访有其正当性,并未扰乱正常信访秩序。
- 法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有明确界定,主要指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混乱、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些特征。
- 攻「情节较重」。十四日拘留属于较重处罚,需要有对应的事实和证据支撑,一审对此未予审查。
- 指出一审认定缺乏依据。一审认定「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符合寻衅滋事情形」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信访是权利。反映诉求本身不构成违法,关键看有没有实施扰乱秩序的具体行为。
- 看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其他寻衅滋事」不是兜底万能条款。
- 拘留天数要有依据。「情节较重」需要事实支撑。
- 一审输了要上诉。这类案件二审改判的比例不低。
六、边界
确认处罚违法,不等于必然获得国家赔偿,还要看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信访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方式仍然重要,如确有扰乱秩序的行为,认定会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