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西安某村有一处面积 1260.25 平方米的房屋,2018 年 11 月被划入土地征收范围。
但管委会给予的安置房面积严重不足,货币补偿也没有按照周边房屋市场价计算。在未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管委会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
当事人不服,2020 年 9 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市政府受理后认为管委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二、争议焦点
- 未达成协议能否直接作补偿决定。程序前提是否具备。
- 安置房面积是否合理。
- 货币补偿单价依据。是否参照周边市场价。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从「程序前提」和「补偿内容」两层同时攻。
- 攻程序前提。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补偿决定,须先履行调查、评估、协商、公示等程序,本案程序存在缺陷。
- 攻面积。1260 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房面积严重不足,与「保障居住条件」的要求不符。
- 攻单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连带打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维持违法决定,复议决定也应一并撤销。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复议维持后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胜。征收补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同时被撤销。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面积差太多要争。1260 对安置房,比例是关键。
- 单价要有可比案例。同区域、同类型、近期的成交价。
- 复议维持也是可诉的。可以一并请求撤销。
- 未达成协议不等于可以强作决定。程序仍需完整。
六、边界
撤销补偿决定后,管委会需重新作出,新决定未必完全符合预期。面积认定(是否含加建、是否合法)会直接影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