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一对夫妻未生育,2006年收养一子。2018年,妻子以公房承租人身份签《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协议约定售房款在征收补偿结算时扣除。协议自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生效。妻子2022年5月去世。2023年7月,法院判决解除丈夫与该子的收养关系。同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9月,产权单位将承租人变更为丈夫。双方重签购房协议。2025年,丈夫签征收补偿协议。他领取补偿款2952673.5元。养子起诉,主张这笔钱是妻子遗产。
二、争点/难点
- 协议附生效条件。签约在2018年,条件2023年才成就。妻子生前没取得所有权。
- 承租权不等于所有权。公房承租权不是可继承的财产。
- 收养关系已解除,且从未实际抚养。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 接案离开庭只有十天。此前多个生效判决对己方不利。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卡点是钱是谁的,不是该不该分。律师从产权取得时点切入。
- 抢时间调证。申请法院向产权单位调取购房协议。再调承租人变更材料和征收决定发布时间。
- 排时间轴。把签约、去世、征收决定、变更、领款五个节点固定。证明协议在妻子生前未生效。
- 双线抗辩。一条主张涉案款项不属遗产。一条主张原告不具继承人资格。
法院采纳,认定295万余元系丈夫作为合法承租人及购房人所得。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四、边界
若被征收人在世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补偿款即属其财产。去世后按遗产处理。承租人变更未经产权单位程序的,归属也要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