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性质不同。执行局动的是法院的裁判或者准予执行裁定,属于司法行为;政府组织人员上门拆,属于行政行为。前者走执行异议,后者走复议或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法院来腾房」本身可能是合法的。
要看清两个阶段:法院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这是第一段;执行局据此实施腾房,这是第二段。前一段的救济是执行异议和复议,后一段才是看执行行为有没有超范围。
判断点落在裁定书。有没有准予执行裁定、案号是多少、裁定是否送达给你。没有裁定就上门,性质要重新认定。
先要那张裁定书看一眼。
郝新锋律师提醒你:
要求到场人员出示执行依据和执行公务证,记下案号和合议庭成员,全程录像不要中断。
常见坑:对执行行为有意见却去提行政诉讼,法院不予立案,等回过神来执行已经终结。
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的腾房,性质上属于司法行为。
边界
如果腾房时没有裁定、只有一纸通知,那就不是司法执行,而是行政强拆,可按行政行为起诉。房屋内物品被损毁的,赔偿主张另行提出。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非诉执行审查阶段的听证权利,各地做法不一。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