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51条: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按哪套?另行规定

内容简介

水库、灌区、水电站这类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并不当然按普通征地的口径走。第51条留了一条专门通道。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施行日: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修正,现行文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适用对象限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
  • 补偿费标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不是直接套用区片综合地价。
  • 移民安置办法同样另行规定,包括安置方式与后期扶持。
  • 判断补偿是否到位,先找对适用的专门规定,再看地方实施细则。
  • 小型水利工程不适用本条,仍按一般征地规则处理。

这类项目的特殊性在于「移民」:不只是补房补地,还涉及生产安置、安置区配套与后期扶持,评估口径与普通征收差别较大。

三、配套案例

常见情形:以普通征地标准计算,漏掉移民安置规划中的生产安置与后期扶持内容。

可对照:七十亩征地补偿空悬、十四年征地补偿僵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工程立项与批复文件、移民安置规划、补偿兑现台账、安置人口核定表。
  • 要算的期限:安置规划实施期与后期扶持期,两者起止不同。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移民安置规划与补偿标准。

五、边界

工程规模是否达到「大中型」,以批准的工程等别为准,不能凭项目名称判断。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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