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征地补偿僵局终破,复议责令区政府履职|郄超丽律师
沈阳市人民政府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H区政府依《土地管理法》等负有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其在2025年5月8日签收履职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且未提交已处理证据,构成行政不作为;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
一、案件背景
“征收了十几年不给补偿怎么办””政府先占地后补偿违法吗””履职申请政府不回复能复议吗”,是长期被征收人的痛点。2009年2月16日,申请人所属沈阳A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合法拍卖,以相应金额竞得沈阳XXX厂位于沈阳市H区XX乡曙光村土地及地上物,占地13000平方米、树地植被3000平方米,其中4410平方米持有土地使用证,其余虽未办证但性质为国有商业服务业用地。
2011年11月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配合拆除地上物、部分土地被实际占用,但征收方始终未就土地补偿达成一致、也未作任何补偿决定,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未补偿情况下被申请人自2011年起多次施工(埋管、修地铁站高架桥),破坏地当事人、毁林,致企业经营停滞。虽多次评估(结果相应金额至相应金额)、街道办曾承诺”两个月内结算”,补偿仍悬而未决。2025年5月6日刘刚委托郄超丽律师正式向H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法定期限届满区政府仍未回应。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申请人对案涉土地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政府是否多重违约侵权。包括违反补偿承诺、未补偿即占用、错误发放补偿款等。
- 焦点二:H区政府法定职责与不作为违法性。作为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组织实施征收、足额支付补偿职责,未答复是否构成不作为。
- 焦点三:复议请求”确认违法+责令履职”是否成立。区政府签收履职申请后60日内未处理即构成不作为。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申请人(A实业)主张:公司合法取得土地权益,区政府14年未补偿且未回应履职申请,请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并责令作出补偿决定。
- 被申请人(H区政府)辩称:认可具征地补偿职责;辩解未按时答复是因”2025年5月8日将申请分派相关部门核实但未获情况”,并称已签地上物补偿协议,未达土地补偿协议系因双方对土地性质归属等有争议。
- 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从事实与法律两维度构建方案:其一,通过国有土地使用证、拍卖合同证明申请人合法权益,结合街道办《补充说明》、施工记录、评估报告指出区政府既违反补偿承诺又未补偿占用、错误发放补偿;其二,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未补偿即占用违反”先补偿、后搬迁”,依第二十六条政府应作补偿决定,14年未决违反程序,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及《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区政府对自身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却未提交已处理证据,不作为成立;其三,明确”确认违法+责令履职”两项复议请求。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沈阳市人民政府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H区政府依《土地管理法》等负有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其在2025年5月8日签收履职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且未提交已处理证据,构成行政不作为;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H区政府在60日内(如需评估则扣除评估期限)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