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评估费由委托方出,复核和鉴定又该谁掏?

内容简介:分三段看。初次评估,谁委托谁付钱,通常是房屋征收部门;复核评估,不向被征收人收费;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方先垫,结论被推翻则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为什么这么设计:评估机构是受委托做事,费用属于委托成本,不该转嫁给被评估的对象。否则被征收人会因为怕花钱而放弃异议权。

关键区分:征收程序里的评估,和打官司时法院委托的司法评估,是两套规则。前者按委托关系走,后者按“谁主张谁负担”由法院在判后决定。

判断点落在委托主体上:看评估委托合同是谁签的、评估费发票开给谁。签的是征收部门,就不该让你掏。

先问一句:这份报告谁委托的。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拿到评估报告,先翻封面和附件,找委托方名称和评估机构资质。委托方写的是征收部门,评估费就与你无关。

对结果不服,在收到报告后按告知的期限书面申请复核,复核不收费。很多人因为“以为要花钱”放弃了这一步,直接把异议权作废。

复核后仍不服,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笔费用要先垫。申请书里要写明“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征地补偿决定被诉,二审改判撤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负担。

边界

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费用只能自己承担,且证明力有限——对方常以“单方委托”为由不认可。评估费能转嫁的前提,是这份评估发生在法定程序内、由法定主体委托。已经错过复核期的,再花钱做单方评估,多数只是给自己看。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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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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