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先有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含评估对象构成、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由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 公示期间,机构应安排估价师现场说明解释;确有错误的应当修正。
- 公示期满后,机构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
- 报告须由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 被征收人对报告有疑问的,出具报告的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配套案例
只公开汇总表、不提供分户报告,或者报告缺估价师签字,属于信息公开与程序双重瑕疵,实践中并不少见。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信息公开超期漏项。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公示照片与公示起止日期、报告签收记录、报告签字页与公章页、向机构提问的书面记录。
- 要算的期限:公示期是否届满、报告转交日、收到报告之日起的复核期限。
- 要写的文书:《要求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的申请》,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指向该报告。
五、边界
拿到报告不等于接受结论。签字签收只证明收到,不代表认可数值,异议仍走复核程序。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