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作出多年项目停滞,补偿协议还有效吗?

内容简介:有效。项目停滞不是协议失效的法定理由,它影响的是能不能履行、怎么履行。

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行政机关不能以项目调整为由单方作废。

协议效力和协议履行是两件事。有效但无法履行,走的是继续履行或解除赔偿。

判断点在于协议约定的交付时间、过渡期限,以及这些年有没有书面催告和答复。

关键在这几年你做过什么。

郝新锋律师提醒你:

把协议原件找出来,看交房时间、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三项。这三项是主张权利的依据。

这些年只有口头沟通的,补一份书面催告,写明协议编号和履行要求,用快递寄送留痕。

主张继续履行的,注意起诉期限;主张解除的,重点证明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项目改由其他主体实施的,把新的实施单位和原征收部门一并列为被告,避免互相推诿。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十四年征地补偿僵局,复议责令履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能继续履行的,判决赔偿损失。

边界

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已过多年且从未主张的,可能面临起诉期限或诉讼时效的障碍。征收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协议基础发生变化,处理方式另当别论。长期停滞还可能涉及过渡安置费持续计算,需要单独主张。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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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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