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9条:征收要过哪些规划?四规划加一年度计划

内容简介

第八条解决“能不能征”,第九条解决“规划上站不站得住”。立项批复、资金到位,都不等于规划符合。这一条是可以单独主张的程序关口。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四规划加一计划

  •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 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上述规划的制定,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四个规划是并列关系,缺一项即不符合。年度计划是额外加码:只对这两类项目提出要求,且须落到市、县级年度计划文本里,写进重点项目名单不算。

三、配套案例

规划符合性在纸面上容易写,落到卷宗常缺件:只有控规图则,没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照;只有年度重点项目名录,没有年度计划文本。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征收决定及公告、立项批复、控规图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年度计划文本。
  • 要算的期限:对征收决定不服,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六个月内起诉。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申请四个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与本项目相关的部分。

五、边界

规划符合既是实体条件,也是程序条件。它不能替代补偿方案、评估、签约等环节的审查,主张时应分项书写,避免混为一谈。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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