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会。搬出去以后,你失去的是举证能力和时间压力,对方失去的只是见面次数。
法律把搬迁放在补偿之后,是有道理的。房子在,谈判就在;房子没了,谈的就不是补偿而是赔偿,标准更低、举证更难。
先搬和先签是两件事。签了协议再搬是履约,有条款约束对方;没签协议先搬,是无偿让出占有,什么都没有换回来。
判断点在于:搬之前有没有书面文件写明临时安置费标准、周转房位置、过渡期限、逾期怎么加付。这四项缺一项,搬出去就是裸奔。
房子在手,话才有人听。
陈萍律师提醒你:
确需提前搬,先签《过渡安置协议》,写清过渡费每月多少、按几个月计、超期如何加付。口头答应的不算,签完再动手搬。
搬空当天做《物品清单》,逐件写明品牌、数量、成新程度,请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签字。清单越细,将来主张损失越有底。
留下房屋原状证据:结构改动、装修做法、附属设施的位置和尺寸。这些是后面争面积、争装修补偿的底稿,拆完就补不回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边界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已被鉴定为危房必须紧急避险的,搬离是安全义务,不能拿补偿当条件,此时应当做的是同步固定证据、另行主张补偿。除此之外的「先搬后谈」,多数是把自己的位置换低了。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