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举证责任会转移,但启动转移的是你的清单。
强拆现场被控制、物品被掩埋,原告客观上无法举证,这时由被告对损失情况举证;被告也举不出的,法院根据双方材料酌定。
要分清「物品损失」和「房屋价值」。前者靠清单和票据,后者靠评估和测绘,两条证据线不能互相替代。
判断点落在一份清单的细致程度。写明品牌、购置年份、数量、单价的,法院敢认;只写「家电若干」的,通常按最低标准。
清单写多细,赔偿就有多实。
邱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拆除前把每个房间拍一遍视频,边拍边说物品名称,最好有当日报纸入镜。
动作二:事后凭记忆补清单,能找的发票、网购记录、保修卡都附上。
动作三:被告拒不提供现场清点记录和执法录像的,当庭申请调取,并主张对其作不利认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边界
若你本人在拆除现场、有机会清点却拒绝配合,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会被削弱。若物品本身属于违法物品或者已被查封扣押,不在赔偿范围。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