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告设立它的政府,不要告指挥部。
指挥部、项目办、征收办多为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没有独立编制、没有独立财政,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例外是被授权。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文件明确赋予它执法职权,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可能按授权组织对待,但这种情况少见。
判断点落在设立文件上:谁发文成立、谁给它拨款、它的决定由谁批准。三者都指向政府,被告就清楚了。
临时机构背后一定有个正式机关。
刘源源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申请公开指挥部的成立文件、职责分工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动作二:起诉时直接把设立机关列为被告,事实部分写明指挥部具体实施,避免被以主体不适格驳回。
动作三:已列错被告的,收到释明通知后当庭申请变更,不要拖到开庭之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临时机构不能自己担责。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边界
若指挥部只是内部协调机构、从未对外作出决定,真正的被告是作出决定的政府部门。若多个机关联合设立指挥部,可能构成共同被告,需一并列明。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