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只要它以自己名义实施,就是适格被告。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不是一回事。街道办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能作被告;社区居委会、拆迁项目部没有这个地位。
要分清「以自己名义」和「受委托」。文件落款是街道办、盖的是街道办公章,就是它自己的行为;若明确写明受区政府委托、以区政府名义,被告才是区政府。
判断点落在公章和资金上。公章在谁手里、补偿款从谁的账户走,法院据此认定实施主体。
先看落款,再看钱。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索取拆除通知、告知书原件,看落款单位和公章,拍清楚。
动作二:拆除现场记录指挥人员所属单位、车辆标识,这些能补强主体认定。
动作三:起诉期限六个月;把街道办列为被告的同时,可申请追加区政府,避免主体问题被驳回。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边界
若拆除由区政府统一组织、街道办仅现场配合,被告应为区政府,单列街道办会被驳回。若实施主体是拆迁公司,要看它受谁委托、以谁的名义作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