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有授权就告它,没授权就告设立它的政府。
管委会不是法定行政机关,主体资格来自设立文件和授权范围。能独立执法、独立担责的,实践中按授权组织对待。
要分清「管理机构」和「执法主体」。负责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的管委会,不等于有征收拆迁职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后果由设立机关承担。
判断点落在两份材料上:管委会的设立批复和职权清单,以及拆除文书的落款。
先查它有没有职权清单。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申请公开管委会的设立文件、职能配置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
动作二:拆除文书落款是管委会但拿不出执法依据的,把设立它的政府一并列为被告更稳。
动作三:被告不适格会被释明变更,坚持不改则裁定驳回,起诉前把主体核清楚能省半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边界
若管委会经地方性法规明确授权行使征收补偿职权,它可以独立作被告。若行为由管委会内设部门作出,仍以管委会为被告,不以部门为被告。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