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拿三样:录音、书面确认、履行痕迹。口头承诺本身有效,难的是证明它存在过,而且说清了是哪一间。
承诺多给一间房,性质上是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变更,属于协议内容的一部分。口头形式不影响效力,影响的是你能不能证明。
要区分“协商中的意向”和“确定的承诺”。前者可以反悔,后者要能看到具体指向:哪一间、多少面积、什么位置、什么时候交付。
判断点落在有没有第三人见证、有没有后续行为印证。选房名单上真给你留了房号,比任何录音都硬。
口头的话,要落到纸上。
南辉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谈的时候录音,开头说清时间、地点、在场人和身份,让对方把“多给一间”说到面积和房号这一层,含糊的话没用。
动作二:谈完当天写一份书面确认,用短信或聊天工具发给经办人,请其回复确认,回复本身就是证据。
动作三:选房名单、房号确认单、交房通知全部留存,这些履行痕迹比录音更难被否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承诺同样可以构成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增加安置房属于对协议的变更,变更内容明确才能要求履行,说不清哪一间就等于没约定。
边界
如果承诺人是征收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作出的超出方案承诺可能被认定为无权代理,最终不生效。如果承诺含糊到“尽量给你安排”,法院一般不支持。如果承诺已经部分履行,比如房号已定、钥匙已交,主张履行的基础会强很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