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一定能不认。口头同意在符合条件时构成意思表示,只是证明难度高一些。
法律不要求所有意思表示都书面。明示可以是口头,默示可以是行为,沉默在特定情形下也算,三者都能产生后果。
口头答应和签协议是两件事。补偿协议要落到书面并签字才成立,但你说过的话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来推翻你后来的说法。
判断点在于:当时有没有录音、有没有第三人在场、事后有没有微信追认。三样有一,就不只是「说过就算了」。
话出口就是证据,只是看谁手里有。
南辉律师提醒你:
谈的时候养成一句口头禅:「这个我需要和家人商量,书面答复。」既不激化,也不落定,给自己留了回头路。
已经说过的,尽快发一条书面消息把口径拉回来:「上次提到的某某,需要按评估报告重新核算。」书面对书面的,才有得比。
对方拿录音出来时,先核对完整性:有没有掐头去尾、有没有剪接。存有疑点的录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这一条要当场提出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边界
只是表达「可以考虑」「原则上能接受」这类意向,通常不构成对具体补偿条件的承诺。真正危险的是对金额、面积、期限的明确确认,因为这三项一旦被固定,后面很难再往下改。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