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会停在对方方便停的那一天。截止日不明,停发时你连“逾期几个月”都算不出来。
过渡期是从腾房搬迁到安置房交付之间的那段日子,协议要写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没有期限,临时安置费就失去了计算终点,每个月发多少、发到哪个月,全靠对方一张嘴。
要区分“过渡期”和“交房日期”。过渡期是你在外面租房的期间,交房日期是对方交付安置房的义务履行日。两个日期都得写,还要写清逾期交付时过渡费怎么延续。
判断点落在协议有没有“过渡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安置房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止,逾期交付的过渡费继续计发”这类表述。有这句话,逾期就是可计算的天数。
没有终点,就没有逾期。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过渡期起算日写实际交钥匙之日,终止日写安置房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两头都落到具体年月日。
动作二:加一句“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过渡费按原标准上浮计发,直至实际交付”,上浮比例可以谈,但这句不写就只有原标准。
动作三:每月过渡费的发放凭证要留,银行流水、收据、签字表都算,缺月的书面催告,催告记录是将来计算欠付月数的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这笔费用跟着交付走,交付不停、费用不停。
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列为协议应当约定的事项,没约定属于条款缺失,不是可以随意解释的空白。
边界
如果约定的是现房安置、签约即交付,过渡期条款本就不必要。如果过渡期内你已入住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可能改为不发或减发,要看协议怎么写。如果安置房已通知交付而你拒绝接收,过渡费通常在通知交付之日起停发,拒收必须留下书面理由。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