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期只剩三天,催着签字,这个期限谁定的?

内容简介:期限是征收方在补偿方案里定的。法律没规定必须设奖励期,也没规定必须多长,所以「只剩三天」不是法律要求,是方案设计。

问题在于奖励的钱从哪来。基础补偿按市场价足额给,奖励是额外的,没问题;基础补偿被压低,再用奖励补回一部分,总额还是那么多,只是让你觉得占了便宜。

要区分「奖励」和「补偿」:补偿是法定的,房屋价值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这是底线;奖励是政策性的,可设可不设。两者混在一起算,就容易被牵着走。

判断点做一次拆解:把基础补偿单价和奖励金额分开,算不拿奖励能得多少。这个数明显低于周边同类成交价,奖励就是从左手挪到右手。

先算不拿奖励能得多少。

南辉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方案里的奖励条款抄下来,看清计算基数、上限、发放条件。按总额百分比算和按每平米固定金额算,差别很大。

动作二:找三份同区域、同类型的成交或评估案例对比,对比的对象是基础补偿,不是含奖励的总数。

动作三:奖励期是否合法,要看方案有没有经公告三十日和听取意见程序。方案本身程序不全,奖励条款也可以一并质疑。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奖励期限设置不当被调整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条是底线,奖励不能用来填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奖励条款属于方案内容。

边界

如果基础补偿已按市场价足额给足,奖励确实是额外财政支出,那么设期限、过期不发,是政策选择,很难说违法。

项目资金有限、奖励分批发放的安排,要看方案原文,不能一概否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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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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