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超过两年才提,是不是就一分钱都要不到了?

内容简介:不一定。时效可以中止、可以扣除,而且赔偿和补偿是两条请求权基础,补偿那条路不受国家赔偿两年时效的限制。

两年的起算点不是强拆当天,而是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义务机关之日。强拆时没给任何文书、事后才查清是谁拆的,起算点会后移。

关键区分: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但对方一旦提出抗辩,法院不再支持。这和“权利本身不存在”是两回事,实务结果却接近。

判断点落在有没有中止事由:不可抗力、重病、被限制人身自由、一直在走信访或协调并有书面记录,都可能构成障碍。

先算清起算点,再谈过期。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把时间轴拉出来:强拆日、知道拆除主体的日期、报警日、第一次提出赔偿申请的日期、机关答复日。每个节点都要有书面凭证。

主张中止的,要证明障碍存在且发生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住院病历、灾害证明、羁押文书,越具体越好。

赔偿这条线可能已经紧了,但补偿这条线还在。转向要求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履行补偿职责,往往能重新打开局面。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一审胜诉再审维持,二审确认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同条还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边界

时效抗辩需要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提出,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但不能指望对方不懂。持续上访不当然构成中止事由,除非有书面受理和办理记录。已经超过两年且无中止事由的,改走补偿程序、要求履行补偿职责,是更现实的方向。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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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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