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有可能,而且这是成本最低的一种。口头反映、电话咨询、上门找人,都不启动任何法定期限,事情可以一直悬着,直到你自己觉得没希望。
为什么拖延有效: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都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不会因为你一直在找人而停止。期限一过,再有理也进不了门。
要区分「没答复」和「答复了但你不满意」:前者是行政不作为,可以要求履行;后者是对答复内容不服,要针对答复本身复议或起诉。请求写法不同,写错会被驳回。
判断点看有没有书面申请、递交日期、法定答复期过没过。信息公开是二十个工作日、可延长二十个工作日;要求履职一般两个月。
把嘴上的事变成纸上的事。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所有要求改成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递交一份签收;不给签收就用邮政特快专递,内件品名写「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动作二:常见坑是写得太笼统,比如「要求依法处理」。改成「要求对某年某月某日的拆除行为作出书面处理并告知结果」,才可执行。
动作三:两个月期满仍无答复,即可申请复议或起诉不作为。这条期限是硬约束,别等事情凉了才想起来。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同意可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边界
如果对方其实答复过,只是口头告知或贴在公告栏,那就不构成不作为,争的方向要改成对答复内容不服。
事项本不属于该机关职责的,答复「不属于本机关掌握」是正确的,硬告不作为会输。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