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带上原始载体,让对方和法官当场在你的手机上翻。截图只是复印件,随时可以被质疑拼接。
真正被认的是手机里的原始对话:对方微信号、头像、备注、朋友圈、转账记录,这些能互相对上,才不是孤零零几行字。
截屏和原始载体是两件事。只交打印件,对方一句“不是我发的”就能把举证责任推回来。
判断点在对方是否认可微信号归属。不认可的,需要向平台调取实名信息,这一步只能通过法院或公安机关,自己找人“查”会踩线。
手机就是证据本身。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不要删对话、不要退群、不要换手机;换机前用官方迁移功能整机搬过去,别用第三方工具导出后再导入。
开庭带原手机,提前充满电,把关键对话找好位置,当场演示给对方和法官看。
关键语音条转成文字,同时保留原声,不要只交转写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把即时通信的通信信息列为电子数据,第十五条要求电子数据提供原件,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提交计算机数据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边界
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几屏,对方一旦提交完整对话,反而会伤自己。聊天对象身份无法确认、内容又与待证事实无关的,交了也没用。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