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联名按手印的证明,为什么法院多半不认?

内容简介:因为联名把若干独立的见证人揉成了一份“集体意见”:谁看见了什么分不清,也没人愿意出庭接受询问。

最常见的样子是一张纸、十几个签名、三五句话。签名的人里只要有一个其实没看见,整张纸的可信度就会塌掉。

联名和一人一份的单独证言是两件事。前者看着声势大,后者才能逐条对应事实。

判断点在人数与细节能不能对上:说得出具体时间、位置、机械数量的那几个人,才是有效证人。

声势不等于证明力。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把联名拆成一人一份,各写各看到的时间、位置和内容,签名按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

联名可以留作辅助材料,但主证据要靠分开的证言加现场照片。

先想清楚这些人愿不愿意出庭、愿不愿意承担作证的责任,再决定要不要拉这么多人。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邻居证言拆分后逐人取证,房屋建成年代获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证人证言的形式提出逐项要求,姓名、基本情况、签名、日期、身份文件,一样都不能少;十几个人挤在一张纸上,恰恰不符合一人一证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是独立的证据种类,指向的是个人的所见所闻。

边界

长期居住的邻居对房屋建成时间、层数、是否有人居住最有发言权,这部分证言价值最高;对“谁下的拆除命令”则基本无用。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互相矛盾的,需要其他证据定夺。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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