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住房安置证明,分房名单却没有他|恒略办案律师

内容简介

已经出具了住房安置证明,就不能事后反悔。行政协议一经签订,行政机关负有履行义务,不能以「你不是集体成员」单方推翻。

一、案件背景

2010 年 10 月,河南某办事处与当事人就房屋征收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并出具住房安置证明。

但 2018 年 11 月公布的安置房分房名单中,没有当事人的名字。办事处认为其不符合安置条件,对住房安置证明中载明的房屋安置不再履行。

当事人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管委会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办事处未将其及家人列入名单不符合规定,不予维持。

办事处仍坚持三点理由:当事人系私自购买非建设用地建房,行为违法;其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购买行为无效;不符合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家庭人口的认定条件。

二、争议焦点

  • 已出具的住房安置证明有没有约束力。
  • 安置资格能否事后否认。
  • 复议决定已经支持,办事处能否不履行。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协议效力」和「复议结论」两个支点立起来。

  • 强调协议效力。2010 年的补偿协议和住房安置证明是行政机关盖章出具的,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撤销。
  • 用复议决定施压。复议机关已认定不列入名单不符合规定,办事处应当执行。
  • 回应主体资格抗辩。即使成员资格存疑,协议已经签订、房屋已经交付拆除,行政机关不能以事后理由推翻。
  • 提出明确诉请。判令履行住房安置证明载明的安置义务。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将办事处、区管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履行安置义务。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协议和证明要留原件。这是最直接的依据。
  • 复议决定有用。支持你的复议结论可以作为证据。
  • 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反悔。除非有法定撤销理由。
  • 及时主张。分房名单公布后尽快起诉。

六、边界

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违法(如伪造材料骗取安置),可能被撤销,但需经法定程序。安置房已分配完毕的,可能转为货币补偿。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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