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0 年 10 月,河南某办事处与当事人就房屋征收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并出具住房安置证明。
但 2018 年 11 月公布的安置房分房名单中,没有当事人的名字。办事处认为其不符合安置条件,对住房安置证明中载明的房屋安置不再履行。
当事人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管委会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办事处未将其及家人列入名单不符合规定,不予维持。
办事处仍坚持三点理由:当事人系私自购买非建设用地建房,行为违法;其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购买行为无效;不符合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家庭人口的认定条件。
二、争议焦点
- 已出具的住房安置证明有没有约束力。
- 安置资格能否事后否认。
- 复议决定已经支持,办事处能否不履行。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协议效力」和「复议结论」两个支点立起来。
- 强调协议效力。2010 年的补偿协议和住房安置证明是行政机关盖章出具的,具有约束力,不能单方撤销。
- 用复议决定施压。复议机关已认定不列入名单不符合规定,办事处应当执行。
- 回应主体资格抗辩。即使成员资格存疑,协议已经签订、房屋已经交付拆除,行政机关不能以事后理由推翻。
- 提出明确诉请。判令履行住房安置证明载明的安置义务。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将办事处、区管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履行安置义务。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协议和证明要留原件。这是最直接的依据。
- 复议决定有用。支持你的复议结论可以作为证据。
- 行政机关不能单方反悔。除非有法定撤销理由。
- 及时主张。分房名单公布后尽快起诉。
六、边界
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违法(如伪造材料骗取安置),可能被撤销,但需经法定程序。安置房已分配完毕的,可能转为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