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缺四样:证人基本身份信息、亲笔签名或按印、出具日期、可联系的方式。缺一项都可能被要求补充。
书面证言的价值在于“这个人当时就在现场、亲眼看见”。所以内容要写清他站在哪、看到了什么、几点开始,而不是评价对错。
证人证言和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两件事。后者形式上是书证,证明力远低于有个人签名的证言,还容易被质疑是代写。
判断点在能否出庭。书面证言与出庭陈述不一致时,以出庭陈述为准。
写得对,还要人肯到场。
李永慧律师提醒你:
让证人写清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末尾亲笔签名按手印,注明出具日期。
只写亲眼所见:站在什么位置、看到几台机械、几点开始、房屋原来几层。不写推测,不写听来的话。
提前问清楚证人愿不愿意出庭。能出庭的,书面证言只是辅助;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明力会打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要求,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出具日期,并附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同规定还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边界
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不会被直接排除,但需要其他证据印证。替人代写代签,一旦被查实,整份证言作废,还可能牵出别的责任。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