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结果不满,能起诉评估公司吗?

内容简介:不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评估报告也不是行政行为。直接起诉评估公司,法院一般不予立案,或者告知你另循途径。

报告在征收程序里的位置是证据:征收部门据此确定补偿数额,政府据此作出补偿决定。证据有问题,影响的是决定,不是证据本身能不能被起诉。

所以路径是两条:对报告不服,申请复核评估、再申请专家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复议或诉讼,在诉讼中把评估程序违法作为理由提出来。

判断点落在报告末页。有没有两名估价师签字、机构盖章、价值时点、复核权利告知。四项缺一项,就是可以主张的瑕疵。

先别急着找被告,先看末页。

宋美娜律师提醒你:

收到报告当天把封面、结果页、签字盖章页拍全,记下送达日期,这个日期决定复核期限的起算。

不服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原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专家鉴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过期再提,往往不予受理。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由政府直接指定的,程序上有话可说。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评估程序违法,补偿决定被撤销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五日内申请鉴定。

边界

报告已经作为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而你又错过了复核和鉴定期限的,法院通常不再重新核定价格,只审程序。房屋没有产权登记、用途认定本身有争议的,评估的技术前提就不成立。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多被认定为单方证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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