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能管征收,为什么定不了补偿标准?

内容简介:不能。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决定后公布。住建部门在其中是承办者和实施者,不是决定者。

这样分的道理在于,征收动的是房屋所有权,属于对财产权的处分,只能由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的一级政府来定。征收部门是它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实施单位、组织签约。

要分清两个动作:定标准是政府的权力,执行标准是征收部门的工作。对标准不服,诉的应当是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而不是住建局某个「实施行为」。

判断点很简单,看文书落款。落款是政府,被告就是政府;落款是住建局,才轮到它当被告。很多人连落款都没看就去立案,第一关就过不去。

翻开文件最后一页,看那个红章。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把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决定三份文件的落款单位和日期列成一张表,谁定标准、谁实施,一眼能看出来。

只告住建局,常被以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白耽误半年。正确的做法是把作出决定的政府列为被告,征收部门列为第三人。

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可以就此申请公开专户存储证明,这是审查程序合法性的一个实点。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补偿决定被撤销,责令重新作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决定权始终在政府。

边界

各地机构设置不一样,有的地方房屋征收部门是住建局,有的是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还有的是单独设立的征收办。名称不影响职责判断,看文件落款最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走这套条例,主管机关和程序都不同。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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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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